航班提前15小時起飛? 律師:航空公司應進行賠償
日前,據媒體報道,有旅客原計劃乘坐9月26日龍江航空由哈爾濱飛往呼倫貝爾海拉爾的LT4391航班,原航班起飛時間由21點55分調整至6點10分,竟提前了15個小時出發,最終,該旅客只能改簽其他航班。
9月27日晚,記者就此事致電龍江航空官方熱線。接線員表示,航班提前15個小時是因為公司調整時間,“是公司的計劃”。對于航班變動一事,接線員表示已在第一時間給旅客預留的手機號發送通知,龍江航空可免費幫旅客更改一次其自營的其他航班,旅客也可以直接聯系購票平臺申請全退。對于因航班變動造成的旅客損失,對方表示十分抱歉,但沒有賠償,旅客若投訴可聯系航司,會有專人回復。
另據媒體報道,購買該航班的旅客稱,由于不住在哈爾濱,航班提前至清晨意味著她必須提前一天抵達并住宿。最終,她只得改簽其他航班。
記者從飛常準平臺注意到,后續7天,即從9月27日到10月3日,該航班均將計劃時間由21:55-23:10變更為06:10-07:40。
航班提前15小時出發,航司應該擔責嗎?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航班提前15個小時屬于重大變更,航空公司應該進行賠償,旅客因出行計劃更改產生的費用也應由航空公司承擔。根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由于承運人原因導致旅客非自愿變更客票的,承運人或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簽轉承運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旅客辦理改期或簽轉,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變更費。付建表示,航空公司因自身計劃原因導致航班提前15個小時起飛,這明顯打亂了旅客的正常出行安排。旅客因改簽產生的費用應由龍江航空承擔外,旅客因航班提前而遭受的其他合理損失,如誤工費、交通費等,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航空公司也應予以賠償。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延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承運人遲延運輸或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羅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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