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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校長買,平臺工程師偷,中間還倒了幾次手

    涼山公開的一份判決書曝光“學生信息倒賣產業鏈”

    2025年11月06日08:42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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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一份判決書曝光“學生信息倒賣產業鏈”

    近日,“70余萬條學生信息被售賣”一事引發關注。不少網友表示,曾有騷擾電話準確報出孩子的信息,但不知道信息是如何泄露的,現在“恍然大悟”。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該事件源于四川涼山州冕寧縣人民法院公開的一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決書。案件中,70余萬條學生信息被多次販賣,內容包括學生及家長信息、聯系方式等,購買信息人員則涉及學校副校長、教育咨詢機構負責人等。

    目前,相關涉案人員已分別獲刑,一條“后臺工作人員泄露數據—中介買賣信息—教育機構購買信息招生”的信息泄露黑色產業鏈浮出水面。

    70余萬條學生信息

    被多次轉手賣出

    “我女兒的信息被泄露了,2024年1月開始,每天都接到招生、助考的電話。培訓機構天天打電話,不是招生就是買網上課程?!?024年,譚女士來到涼山州冕寧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報案。孩子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警方隨即展開調查。

    《四川省冕寧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成都市某技工學校副校長楊某為了招生,給四川某職業技術學院負責招生工作的馬某轉賬2萬元,用來購買2021級初三學生信息。

    馬某隨即轉賬給雷某(另案處理)。當年10月,雷某將60余萬條學生信息拷貝給馬某,馬某將這些信息拿給楊某。

    之后,在重慶某有限公司職員徐某的介紹下,楊某以1.5萬元的價格,將2021級四川省除成都外的60余萬條初三學生信息,賣給了劉某。同時,楊某還將這60余萬條信息提供給徐某,徐某利用公司智能機器人將學生信息加上成績后,再以9000元的價格“回賣”給楊某。

    此后,這一批學生信息被多次倒手轉賣。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宋某(另案處理)讓胡某幫忙購買外省的學生信息,并先后轉賬9.95萬元。胡某找到李某,轉賬8.6萬讓其幫忙購買學生信息。之后,因胡某沒有及時提供學生信息,退還了5.1萬元給宋某。

    后來,因宋某需要四川省2021級成都市、眉山市、涼山州、內江市的初三學生信息,李某將從徐某處獲得的存有上述地區共計22萬條初三學生信息的U盤拿給了胡某,胡某又將這些信息拿給了宋某,用于抵賬2萬元。

    判決書顯示,在徐某的電腦中,有一個名為“四川初升高”的文件夾,內有“123456”和“成都初三”兩個子文件夾。其中,包含了四川省成都市、綿陽市、攀枝花市、自貢市、達州市、廣安市、樂山市、眉山市、涼山州等多個市州學生信息,內容包括學校名稱、學生姓名、2021級、父母親名字和電話,共有70余萬條信息。

    平臺工程師監守自盜黑色產業鏈浮出水面

    幾經溯源,這些被多次轉賣的學生信息來源于雷某,那雷某的信息又是從何而來?

    據此前央視報道,雷某是一家教育咨詢公司負責人,他手上的學生信息,來自“神秘賣家”彭某(另案處理)。警方調查發現,彭某是四川省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該公司承擔著四川省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的維護與升級工作。彭某在日常維護中,有權限接觸到四川學籍的中小學生,甚至是大學生信息。

    據彭某交代,2023年,他在上網時偶然了解到一條與自己工作密切相關的賺錢門路,他聽說外網上有個軟件可以賣學生信息,他就試著搜來看,加了一些群聊,里面確實有人說要收數據。

    在利益驅動下,彭某通過一款境外聊天軟件與雷某上家費某搭上線,并以43萬元的價格,將四川省內各類學生信息當面和費某進行交易。

    此時,一條“后臺工作人員泄露數據—中介買賣信息—教育機構購買信息招生”的信息泄露黑色產業鏈浮出水面。

    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涉案人員獲刑、處罰金并賠禮道歉

    2025年2月25日,冕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馬某、李某、胡某、徐某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人徐某、楊某、胡某、李某、馬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徐某、楊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分別處以罰金8.5萬元、4.5萬元。

    被告人胡某、李某、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二年,分別處以罰金8.5萬元、4.5萬元、3萬元。判令五名被告人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徐某、胡某、楊某、李某因侵犯公民信息,還需支付數額不等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動態且高度依賴于具體場景的,學校名稱、班級、學生姓名、家長姓名能夠和公民個人一一對應,應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本案中部分學生及家長信息不全、不準確、沒有電話號碼、電話號碼錯誤等問題,不影響本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

    檢察機關在起訴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被告人時,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取向,彌補了個人信息保護私益訴訟的不足。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賠償損失、向公眾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對被告人實施刑事和民事雙重制裁,形成追責合力,更有利于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預防和對公益的全面保護。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羅石芊)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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