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獵上千只中華蟾蜍,他為何不被追責?
工資被拖欠,兒子的醫療費還沒著落……情急之下,蒲江縣居民趙某選擇獵捕“癩蛤蟆”來補貼家用,卻沒想到這一行為險些為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近日,川觀新聞記者從蒲江縣人民檢察院獲悉,經過公開聽證和多方座談,檢察機關決定對趙某的違法犯罪行為不予起訴, 并且不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本案不起訴、不處罰的背后,有著何種法理與情理的考量?趙某的命運,又因為這個案件發生了什么變化?川觀新聞記者采訪了本案承辦檢察官李國燦,了解這個案件背后的故事。
為給兒子治病
他一夜捕獵1249只癩蛤蟆
2025年1月3日凌晨,蒲江縣民警在鐵溪河畔巡邏時發現,趙某正使用頭燈照射方式獵捕癩蛤蟆。當時正值當地癩蛤蟆的繁殖季,僅僅一個晚上,趙某便捕獲癩蛤蟆1249只。
經調查,趙某獵捕的是野生中華蟾蜍,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受到法律保護。李國燦告訴記者,依據《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華蟾蜍的價值為100元/只,這意味著趙某此次獵捕行為涉案價值高達12.49萬元。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趙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狩獵罪。
2025年6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蒲江縣檢察院起訴。最初,趙某并不理解為何只是抓了一些癩蛤蟆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但隨著檢察官對其進行釋法說理,并介紹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案例,趙某方才理解自己“已經闖下大禍”,表示愿意認罪認罰。
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趙某家庭經濟情況較為困難,他兒子突發肺炎住院急需用錢,而他作為家中的“頂梁柱”,該案件一旦起訴,趙某的家庭可能面臨更大困境。
嫌疑人追責與否?
兩場聽證厘清情理法理
一面是一個家庭的實際困難,一面是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案子該怎么辦?
面對案件中復雜的法理與情理交織,2025年7月,蒲江縣檢察院召開了一次公開聽證會,聽取農業農村、規自等部門及案發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
“我們認為構成犯罪沒有問題,鑒于趙某將蟾蜍全部放生,生態損害較小,可以對其作不起訴處理。同時希望檢察機關移送行政處罰線索,建議對趙某作行政處罰?!甭犠C會上,聽證代表、蒲江縣人大代表李海橋發表了意見。
然而,即使不坐牢,行政處罰的罰款對于趙某來說也是難以承擔之重。蒲江縣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審查后認為,趙某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初步計算罰款金額12萬余元。
為避免因“小過重罰”,蒲江縣檢察院召集規自、生態環境、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再次召開座談會,共同研判趙某是否具備處罰必要性。與會人員一致認為,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戒“能為而不為者”,而非“無能為者”。
綜合各方意見,檢察院認為趙某系初犯、無前科,因生活所迫犯罪,案發后積極配合放生蟾蜍,情節輕微,具備自首和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不具處罰必要性,決定不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對于這一處理結果,趙某自己也感到意外。為了彌補過錯,他主動參與檢察機關組織的普法宣傳,以親身經歷向群眾講解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同時,在相關部門幫扶下,趙某通過努力找到了滿意工作,不僅給兒子治好了病,也給處于窮困中的家庭找到了所缺之“藥”。(川觀新聞記者 蔣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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